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第三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當由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托管業務,可以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買賣證券。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能對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第五條第(一)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3名。
第八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募集申請文件。
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第三章境外投資顧問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合同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一)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境內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托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第十六條投資顧問應當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集合計劃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沖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于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資產托管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時,應當由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以下簡稱托管人)負責資產托管業務。
第十九條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境外資產托管業務:
(一)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立,受當地政府、金融或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于1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托管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境外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二十條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受托人職責:
(一)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集合計劃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二)安全保護基金、集合計劃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境內機構投資者,確?;?、集合計劃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三)確?;?、集合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執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確?;?、集合計劃的份額凈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六)確?;?、集合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七)確?;?、集合計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確定并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以受托人名義或其指定的人名義登記資產;
(九)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情況,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對基金、集合計劃的境外財產,托管人可授權境外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托人職責。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集合計劃財產受損的,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托管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計劃資產,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二)辦理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保存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托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應當將其自有資產和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財產嚴格分開。
第五章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鸸芾砉旧暾埬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集合計劃等方式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設立集合計劃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第二十六條申請募集的基金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第二十七條基金、集合計劃應當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
第二十八條基金、集合計劃應當遵守有關投資比例限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挑選、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交易傭金屬于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財產;
(二)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有責任代表持有人確保交易質量,包括但不限于:
1.尋求最佳交易執行;
2.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
3.使用持有人的交易傭金使持有人受益。
第三十一條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額度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產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設定合理的額度規模上限,向國家外匯局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集合計劃存續期內的額度規模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托管賬戶,托管基金、集合計劃的全部資產。
第三十五條托管人應當為基金、集合計劃開立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托管業務。
第三十六條托管賬戶、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的收入、支出范圍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賬戶內的資金不得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定期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其額度使用及資金匯出入情況。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提供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活動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一)變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二)變更投資顧問;
(三)境外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發生變更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同時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十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60個工作日內重新申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資格,并向國家外匯局重新辦理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申請、投資額度備案手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境內機構投資者運用基金、集合計劃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托管人違法、違規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業務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開放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風險
從資本項目開放的角度看,盡管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已經平穩啟動,但開放境內投資者境外證券直接投資,對境內金融市場及香港金融市場等方面將產生巨大影響。從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視政策放開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的預測和控制。
影響國內宏觀經濟風險。一是可能對我國宏觀經濟帶來沖擊。2013年以來,國際證券市場的收益狀況要優于國內證券市場,美國市場不斷創出新高,日本市場上漲超過20%,歐洲市場雖然經歷了塞浦路斯危機,但回報率依然接近6%。而我國證券市場表現平淡,且長期以來我國對境內個人證券投資基本限制,一旦渠道暢通,可能形成部分個人長期積聚需求的集中釋放,資本的大量外流,可能會引致外匯收支出現逆差,勢必對我國的宏觀經濟帶來一定的沖擊。二是增加我國調控人民幣匯率難度。由于境內個人對外投資,一定規模的境內個人資本積累于國外,但當國內匯率存在較為明顯波動趨勢時,由于資本的趨利性,這些資本就會順勢而動,增加我國調控人民幣匯率的難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給我國實體經濟帶來影響。我國的實體經濟中,相當部分源于個人出資,實體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個人資本的持續支持。但當境外直接投資政策開放后,將引起境內個人資本分流,從而減弱對國內實體經濟的投資支持力度,從而削弱國內實體經濟的發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內金融市場。境內個人為獲取投資收益,將一定資金用于炒股,購買國庫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購買保險等投資項目,當個人境外證券投資放開后,面對境外更好的投資機會,一部分個人資金會從境內轉向境外,從而降低了國內資本市場融資能力。
加大違規資金流動風險。一是加大境外投機資金流入的動力。個人境外投資股票市場的放寬在暢通境內合規資金外流渠道的同時,也提供了投機資金的回流途徑,可能成為更大規模資金流入的動力。二是提供非法資金“洗白”的機會。境外證券市場風險和交易規則與內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幣升值狀況,謹慎型的投資者未必會積極參與,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資金,比如洗錢資金,會不顧及成本積極參與,非法“洗錢”資金獲得了十分寬松的“洗白”機會。三是部分境內企業可能利用企業和個人外匯政策范圍的差異,利用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達到其超范圍投資的目的。如境內個人可對外期貨期權投資,而對于企業一般境內金融企業或大型的企業沒有這種投資資格,這種情況下,為規避政策限制,境內企業就會借道境內個人投資境外期貨期權市場獲利。
加大投資者投資風險與匯率風險。一是境內個人投資者到境外進行證券投資,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識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臨一定的風險。二是投資本金和外幣投資收益的匯率風險,規避匯率風險的主要途徑是通過遠期、掉期、外匯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鎖定遠期匯率,而國內個人投資者參與外匯市場受限,匯率風險則完全由個人投資者承擔。
政策應落實與跟進
目前我們正處在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第一步驟時期,即將推出的QDII2將進入第二步驟。QDII2是在人民幣資本項下不可兌換條件下,有控制地允許境內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業務的一項制度安排。面對高度市場化的境外證券市場,在政策開放的過程中,若沒有相對完善和健全的市場規則和監管機制,相應的風險很難得到有效地控制。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開放在技術和系統上其實比較簡單,重點是有關政策的落地和跟進,同時也需要相關配套制度安排。
制定境內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證券市場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明確監管者、投資者以及外匯指定銀行三者的權利與義務,規定適應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的投資規模(初始投資規模及最高投資規模)、調高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
建立完善的境內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管理體系。一是外匯管理部門方面:根據擬出臺的《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境外證券市場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規范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核準登記管理,負責投資者主體資格審查、項目審查及投資額度審查。建立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年檢制度,通過年檢,了解個人投資者真實的資本市場交易情況,加強對個人投資者的動態管理。確保外匯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證券投資跨境資金只能在外匯局指定的銀行之間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劃轉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內外其他外匯資金混入證券投資資金跨境流動,加強非現場數據的監督和分析。二是外匯指定銀行方面:投資者境外直接投資必須開立專用賬戶,其外匯資金收支均應通過個人資本專用賬戶辦理。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時,必須堅持真實交易背景的原則,即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應真實用于境外證券投資。證券交易資金交割清算,必須以實際買賣證券的交易清單為依據。必須堅持現金現券交易的原則。即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必須以在資金賬戶存有的足額外匯或在證券賬戶存有的足額證券為前提,嚴格杜絕融資融券和買空賣空。
一、我國外資證券投資法律框架概述
“外資證券投資”,亦可稱為“外國證券投資”(ForeignPortfolioInvestment,簡稱“FPI”)即境外投資者對境內的證券投資。具體是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境內或者境外證券市場,對我國政府或企業(包括境內資本控股的境外企業,下同)發行的股票和債券的購買行為。這里投資的主體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的場所是境內或者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的客體是我國政府或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在此種投資過程中,資本流向是境外資本向境內流入。
(一)外資證券投資的制度體系
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規章,“外資證券投資”概念下已包含多種制度,也即法定投資方式。筆者將這些制度按照投資場所的不同,分為兩部分,以此建立外資證券投資的制度體系:1.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包括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下同)購買我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具體來講,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法定投資方式:第一,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第二,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債券;第三,境外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戰略并購;第四,境外投資者投資B股(即境內上市外資股);第五,境外投資者投資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2.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又可稱為“境外上市籌資(或融資)”,是指境外投資者購買我國政府或企業(包括境內資本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具體來講,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法定的投資方式:第一,境外投資者投資H股(即境外上市外資股);第二,境外投資者投資紅籌股;第三,境外投資者投資我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1]
(二)對境外資本“區別對待”的法律制度
短期投機資本和中長期戰略資本對證券市場乃至一國經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前者弊大,可能使市場動蕩;后者利大,可能帶來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方式、新的市場渠道,因此須區別對待。我國現有制度中已存在區別對待上述兩種資本的制度,分別為QFII制度與外資A股并購制度。QFII是英文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簡稱。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將被允許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境內并兌換為人民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后持有A股的股息收入及在證券市場上買賣A股獲得的價差收入等的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后可轉換為外匯匯出境外??梢?,QFII制度本質上是對外資有限度地開放境內證券市場,在我國目前貨幣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QFII作為一種過渡性的、低風險的模式,對證券市場漸進性的開放發揮著獨特的作用。QFII制度的相關規范主要來自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6年8月24日聯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12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12月)等法規,這些法規對QFII的市場準入條件、投資運作管理、資金管理、外匯管理、稅收優惠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外資A股并購是境外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戰略性并購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境外投資者,即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并購投資的客體是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票。A股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既屬于公司股權轉讓的行為,又與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直接相關。因此,外資A股并購首先需要適用《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有關部委為規制上市公司收購和外資A股并購的行為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法規,主要有:(1)商務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共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商務部等五部委于2005年12月共同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3)中國證監會2006年7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規制外資A股并購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我國外資證券投資法律規制的問題
入世五年過渡期的緊迫要求使我國證券市場一直在一種略顯被動的狀態下不斷開放,準備不夠充分,因此,在立法、執法、司法領域都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亟待解決,而國際金融危機使得問題更加凸顯。
(一)立法缺陷為了在短時間內應對實踐需求和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律法規往往具有出臺倉促和“問題中心主義”的特點。這一特點導致了我國外資證券投資的立法存在以下一些缺欠:
1.相關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缺乏整體性和邏輯聯系。例如在“外資”的身份界定上,根據《公司法》和有關工商登記規定,應適用“法人國籍”標準,但外商投資性公司的相關立法又引入了“資本控制”標準,從而可能使中國法人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被視同為外資,影響對其準確認定。
2.立法層級低,效力不高。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規主要集中于部委規章的層次上,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高度。從司法角度看,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部委規章僅具有“參照”適用的法律地位。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立法層級低將可能使外資證券投資行為發生糾紛時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
3.法規內容存在著錯漏與歧義。例如,《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40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此,實務界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新并購規定生效后,所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都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結合第40條所處的第四章“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來看,并非所有的特殊目的公司上市交易都必須經過證監會批準,只是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并擬在境外上市時才需要證監會批準。兩種觀點似乎都有理由和依據。這就往往使得投資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難于理解、無所適從,行政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執法時亦可能因此陷入尷尬境地。
(二)執法難題
在大量流入的境外短期資本之中,除了我國政府認可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即QFII)之外,更多的是通過非正式途徑,喬裝改扮流入我國的熱錢。熱錢又稱游資或投機性短期資本,是造成全球金融市場動蕩乃至金融危機的重要根源。無論是發生在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還是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熱錢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測算出熱錢的規模,以及找到熱錢進入的途徑,成為讓監管當局尤為頭疼的兩個問題。熱錢進入中國的渠道,可以概括為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和地下錢莊三大類。[2]具體來講,熱錢進入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與外貿企業相勾連,利用虛假貿易進入國內市場。第二,以外商直接投資名義流入,通過銀行兌換成人民幣之后,再借助某些方式投資于中國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第三,熱錢通過地下錢莊進入中國,其操作程序是,機構先將美元打入地下錢莊的境外賬戶,地下錢莊再將等值人民幣扣除費用后,打入境外投資者的中國境內賬戶。盡管外匯管理局等執法當局已經掌握上述幾種熱錢進入渠道,但在具體督察中,由于缺乏有效及時的預警機制,往往行動滯后,無法有效打擊非法熱錢。此外,熱錢突破資本管制進入中國的方式,林林總總有如過江之鯽,且花樣不斷翻新,極大地增加了執法難度。
(三)司法困境
我國證券市場開放以來針對境外證券投資者第一案——南寧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英國馬丁居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糾紛案①,自2008年6月4日南寧糖業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以來,因取證環節遲遲未能完成等原因,一審法院已連續六次裁定凍結馬丁居里公司相關財產,至今(截至2010年3月)仍未開庭審理。[3]該案是一個典型的短線交易行為,并違反了有關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第20條和第21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上述違法行為是可以直接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因此法律適用基本上是不存在問題的,即“有法可依”。然而卻遲遲未能開庭,為什么“有法難依”呢?通過搜索相關資料,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事實證據的認定上存在瑕疵。我國相關政府部門、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機構對于跨境資金的流入管理、外匯檢查、流動的監測分析等方面技術還不成熟,措施還不完善。無法及時監控合格投資者背后的境外客戶及其信息披露的情況,而在此案中馬丁居里公司恰恰以“其背后客戶臨時抽資,自己無法控制”為理由試圖逃避責任。正是這些監控措施上的障礙使得一些不法境外投資者有機可乘、嚴重威脅著我國金融安全,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第二,被告公司的“外國”身份。中國法院對涉外經濟案件往往十分慎重,以免造成不良國際影響,甚至引發外國政府經濟上的報復行為。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吸引外資,中國政府對待“外資”一直有著“討好”的傾向。尤其被告是中國政府批準的英國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因此,要對其進行懲罰性判決,總有些“下不了手”。上述客觀或主觀上的障礙使得目前針對境外證券投資者的司法實踐陷入困境、久拖不決。
三、我國外資證券投資法律規制的完善建議
針對上文所闡釋的問題,筆者認為,外資證券投資的法律規制可考慮作如下改進:
(一)加強整體性研究
應加強對外資證券投資法律規范的整體性研究,建立起外資證券投資的法律概念體系,不僅可使投資者對“外資證券投資”有一個整體性的法律認識,不必迷茫在繁雜無序而又多如牛毛的部委規章中,喪失投資熱情;更重要的是便于立法機關從整體上把握立法調整的思路,從而提高其立法的協調性,減少法規彼此間的沖突矛盾。
(二)提升立法的層級
當前,我國正努力提升利用外資的水平,積極發展外資證券投資,相關法制建設亦應積極跟進。盡管目前要制定統一的《外資證券投資法》顯然還不成熟,但可以考慮兩方面思路:一是在《證券法》進一步修改時設置專章,規定有關“外資證券投資”共性的基本的內容,比如,含義范圍、投資方式、可投資品種、監管原則、市場準入的基本要求等;其中如有特殊性的問題存在,可表述為“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委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二是將現有外資證券投資法規中比較成熟且行之有效的重要的部委規章上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這一改進相對容易操作,因為現行的相關部委規章大多是多個部委聯合的,單位甚至達到五、六個部委之多,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來統一這些法規可順理成章。
(三)清理修正相關法規規章
應及時清理現行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規、規章,查找出錯漏、歧義,以及抵觸、失效的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具體應遵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所確定的原則進行處理,此外,還應注意到相關法規、規章中還存在以下情況亟待解決:首先,同一法規或規章內部的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符但還未達到宣布失效的條件的,應做出修改。其次,部分法規與規章的用詞存在歧義。在現實部委立法中往往簡單將經濟學的概念引入法規之內,未經過慎重的法律邏輯推敲,未將相關概念與上位法律概念相統一,比如“戰略投資者”“并購”“換股”等概念。以往,商務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在起草有關外資證券投資的法規規章時主要依靠經濟學背景的專業人士,建議應考慮引入更多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其中。再次,同一法規或規章內部的各章節之間缺乏嚴密的邏輯安排,造成歧義。例如上文中提到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40條的理解問題,可考慮將第40條移出第四章,放進第三章“審批與登記”之中,從而避免歧義。
(四)提高市場監控技術
在證券市場的監控措施與監控技術上,應提高警惕,設計有效的措施督促作為投資管理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切實承擔起及時報告與代為信息披露的義務,切實改變無法監控合格投資者背后的境外客戶及其信息披露的現狀。證券交易機構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聯合建立起針對境外投資者股票買賣的特別監控渠道,一但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通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使上市公司能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最終通過嚴格的監控手段使外國投資者在分享中國經濟發展及對外開放的成果的同時,嚴格遵守中國法律,履行對中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義務。
(五)落實“提高警惕、區別對待”的原則
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應摒棄“討好”外資的心態,對于違規甚至違法者嚴懲不??;同時應嚴格區分不同類型的境外資本,實行“區別對待”。[4]我們對待外資應擺正心態,不必患得患失,尤其是各地方政府要明確引資的目的是振興地方經濟,絕不可以賤賣自己股權以討好外資。我們應該充分意識到:既然在全球經濟一片低迷之中,中國經濟仍然一支獨秀,那么各種限制政策可能會增加熱錢流入的成本、拖延熱錢流入的時間,但經濟的基本面和政府保持經濟較快發展的基本政策沒有改變,熱錢持續流入的方向就不會改變。另外,所有境外資本的進入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甚至有惡意外資以炒作套利為目的,而不是扶貧和振興中國經濟。因此,我們應該堅定信心、嚴格審查各類涌入的外資,區分不同類型,區別對待:
1.對于確實能夠帶進來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方式,新的市場通道的長期投資、良性投資,我們應盡可能簡化行政程序,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給予“外資戰略投資者”身份和優惠政策以歡迎、鼓勵。
2.對于經過我國政府合法許可的短期投資者,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應當嚴格監控其法定行為,督促其遵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一旦發生違規,或者違法行為應堅決予以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取締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身份;如進入司法程序,證監會應積極迅速配合取證,法院應依法果斷做出判決,以盡快彌補國內上市公司的損失,維護其合法權益,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在現代化和國際化進程中,加快了對外開放的步伐,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投資成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部分。外國的投資對于一國的經濟發展和市場體系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我國在構建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過程中積極利用國際資源改善國內市場經濟結構,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履行世貿承諾。對于國際投資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國際投資只包括國際直接投資,而廣義的國際投資則以資產為基礎,強調的是投資的客體范圍,既包括直接投資、國際承包、BOT、補償貿易等直接投資方式,也包括對國際股票、債券、衍生金融產品等國際證券的間接投資方式。①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個重要結果便是資本的跨境流動。從國際收支的角度看,跨境資本流動主要分為三類:跨境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跨境組合投資(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以及主要由銀行貸款構成的其他投資。其中,跨境證券投資即包含于跨境組合投資(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種重要的國際資本流動形式。①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大多數發達國家實行了資本市場自由化政策,資本賬戶完全對國際投資者開放,這樣的政策,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證券投資的發展。90年代以來,國際證券市場更是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隨著科學通訊技術的發展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趨勢,國際證券市場融資規模迅速擴大,國際證券市場占國際資本市場份額已經大于70%,美國、日本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證券投資的規模已經超過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已成為國際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國在加入WTO以后,利用外資的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在改革開放的要求和經濟發展的形勢推動下,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是必然的。開放資本市場,意味著跨國證券投資成為國際投資中的核心部分??鐕C券投資是我國經濟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我國證券市場體系完善的內在所需。首先這是我國兌現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表現;其次跨國證券投資是我國加快金融體系改革的現實要求,也是我國加快適應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挑戰的重要手段;再者,跨國證券投資有益于我國吸引利用外資,調整資金流動性,防范資本風險。
二、跨國證券投資內涵、性質和中國跨國證券投資的現狀
跨境證券投資即包含于跨境組合投資(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種重要的國際資本流動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資的范疇之內。根據IMF在1996年發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義,跨境組合投資(FPI)是指國居民對另一國實體(entity)發行的證券進行的跨國界投資。FPI的首要目的在于獲取資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資實體中獲取重大影響力和持續性利益。此定義所指的跨境證券投資是一種間接的跨境投資,投資者僅僅以獲取收益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證券,對被投資的“另一國實體(entity)”并不參與經營及享有控制權或支配權。①跨國證券投資包括國際證券投資與外商證券投資兩方面。②國際證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發行人在其本國境外或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并流通的,以發行地所在國或其他可兌換貨幣為面值的證券,是國際間接投資的重要形式。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投資證券化以及國際借貸證券化趨勢的形成和發展,國際證券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視。③對于跨國證券投資的性質問題關系到跨國證券投資的管理和控制標準,對于一國而言影響到其規制的法律規范以及審核批準條件,所以有必要先對跨國證券投資的性質進行認定。一般認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區分主要集中在企業有無控制權這一問題上。確認一項投資行為是國際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有一定的標準,各國有關法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以一定的外資股權比例作為確定國際直接投資的唯一的標準,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國1974年《外國投資研究法》規定,只要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組成的工商企業的任何等值的投資額就構成了直接投資。從形式上看,證券投資是一種間接投資,因為投資者并非直接與目標公司進行收購交易,而是通過證券市場收購目標公司已發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證券市場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交易。然而在國際資本市場開放的趨勢下,單純將跨國證券投資定義為間接投資已不適應證券行業發展的需要,證券投資亦可不通過中介機構進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筆者認為,認定跨國證券投資的性質應當參照兩方面的標準,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標準(主要是持股比例),具體的控制管理標準需結合各國的實際國情和對外投資政策傾向;另一方面是審查證券投資的根本目的,為了獲得控制權還是為了短期購進后拋出獲利是區分直接還是間接投資的一個標準。若投資行為達到了一定的數量標準并且目的是為了取得對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可以認定為是國際直接投資,反之則是間接投資,前者主要受投資法的規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資法的共同規制??鐕C券投資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規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國對于境外投資和境內外商投資的監管標準迥異,表現出各國的不同投資傾向和市場管理目標。我國的跨國證券市場投資主要分為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和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兩部分。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又可以分為:①境外上市外資股,即中國公司經證監會批準向境外投資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記名股票,但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國企股和境外間接上市紅籌股兩類。②海外發行債券,是指由中國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在國際債券市場,發行以外國或境內貨幣為面值的債券,使外國投資者購買后形成的證券投資。外國投資者對我國境內證券市場透支主要是外資收購上市公司。外資收購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種方式進行,除了境內上市外資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購、協議收購、要約收購、定向增發等。①我國證券市場順應對外開放浪潮,表現在國際資本市場募集資金,開放國內資本市場,有條件地開放境內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對我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開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國股票市場融資國際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權融資作為突破口的,與此同時我國也越來越依賴國際債券市場籌集中長期建設資金。從2001年開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逐步放開境內資本市場,頒布一系列法規規制境內外商投資行為,既充分利用外資又保護國內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國證監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允許QFII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指期貨交易,表明我國進一步開放了國內資本市場。雖然目前我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尚未完全開放,但是對外金融投資和個人外匯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國銀監會印發了《關于商業銀行開展QDII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逐步擴大了境外投資范圍,截至2010年年末,我國共批準90家合格境內投資者,投資額度高達696.61億美元。
三、跨國證券投資風險概述
跨國證券投資的規模不斷壯大,其撬動的資金量十分龐大。以我國為例,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國企的海外投資前所未有地擴張。據國資委的一項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國企投資涉及境外單位5901戶,國企境外資產超過4萬億元,當年利潤占國企利潤總額的37.7%,甚至有的企業境外項目利潤占公司利潤的50%。在國際金融危機余波未平之際,我們應當看到跨國證券投資帶來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國際化、金融化的資金平臺,但同時應該更加注重風險的防控和震蕩后的及時恢復。冰島國家宣布破產、美國信用等級下降,昭示了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證券市場成熟完善與否的重要性。在聯絡日益緊密的國與國之間,因為大量的資金往來,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足見跨國證券投資面臨的風險相較于國內證券市場的復雜性。利比亞局勢的動蕩直接影響了國際原油股價,各國在利比亞的投資也必然受到牽連。國際化的投資方式必須有相應的國際化的風險防控機制,對于每個國家而言都是一樣的。我國正在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外開放是吸引外資,利用國際資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國的金融環境、證券市場成熟程度與國際金融市場相比有明顯差距,在證券業的規范運作、違規懲罰、風險防范等方面還有待改進??鐕C券投資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機遇,同時也使證券監管面臨新的風險問題。證券投資風險主要表現為市場風險和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是價格和市場環境引起的風險。國際國內環境、市場需求、經濟發展階段等因素都會造成市場風險的誕生。市場風險主要由經濟學者通過對市場結構的分析和結構、對宏觀經濟形勢的預測來進行規制。管理風險主要是由于市場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對其的防控表現為一種宏觀環境的整體防控。管理風險可以分為: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交易風險和結算風險。證券交易中的風險主要由以下行為引起:資金違規入市交易,結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詐交易,委托理財中的違規行為,信息披露不實,內幕交易等。在跨國證券投資中,投資風險還包括:戰爭、政治、市場準入、外匯、稅收等可能導致證券投資損失的因素。在各種證券投資風險中,我們著重強調法律風險,因為法律風險防范的思路應當由事后補救轉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為主。全國工商聯并購公會執行會長、上海并購俱樂部秘書長費國平認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經濟方面的風險,如市場風險、財務風險和運營風險等,對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往往忽視或盡職調查沒有做到位?!弊C券市場國際化過程中伴隨著的各種危機是否能夠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與金融體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廣泛的、金融運行外部法律環境是否健全息息相關?!叭藗儗σ粋€國家的信心,除了經濟上的層面外,還要看這個國家在處理危機時,法律是否健全?!碑敺刹唤∪?、歧視性執法或發生法律沖突,相關法律風險就可能轉變為一種現實危害,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梢姺娠L險是證券投資市場必須予以重視的一種風險。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強調,“要平衡好法律風險防控與商業利益之間的關系,對于風險巨大、難以防范的境外項目,即使有較好的商機和效益,也不要輕率進入?!蔽覈C券市場起步較晚,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很多規范在吸收借鑒別國經驗的過程中還有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現狀的規定,不利于我國的證券交易發展和證券投資風險的防范。
四、跨國證券投資法律監管和風險防控
不斷深入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恢復和發展,境外對我國證券投資的規模還將繼續增長,如何防范和控制風險的同時效利用國際資本,如何對日趨頻繁的跨國資金流動進行有效的監管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耙逊晒芾砬度刖惩馔顿Y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業務流程,確保法律部門全程參與境外投資盡職調查、立項決策、談判簽約和運營管理,形成依法決策、防控風險、高效運轉的境外項目管理團隊。法律部門要深入研究境外投資的法律環境,努力做好涉外法律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范控制工作?!边@是對“走出去”企業的要求,也是對我國跨國證券投資進行管理的要求,必須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層面上統一地完善起來。
(一)跨國證券投資法律監管和風險防控的基本原則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特別是各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的加快,為在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達到對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管,建立起來的相互交流、協商、咨詢的全球性組織。①IOSCO的咨詢文件中,《證券監管的目標和原則》對于構建我國的跨國證券投資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在證券投資法律監管中應當借鑒IOSCO的規定,以期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監管體系,在確定監管和風險防控制度之前應當明確以下原則。1.保護投資者的原則證券市場是重要的融資手段,是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渠道,若市場不能為投資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那么投資者在喪失市場信息之后就會撤離資本市場。所以保護投資者是證券法律法規應當有的基本精神?!巴耆?、實質地披露”是保護投資的重要手段。我國應當在此原則的基礎上明確化、具體化,切實從各個層面實現這一原則的要求。2.確保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原則市場效率是市場參與者所追求的,要保障市場效率必然要保證市場的競爭環境,公平對待市場參與者。表現在跨國證券投資中就是要確保非東道國在東道國參與證券市場投資的地位和權益不受到非常規的損害。只有在保障本國市場秩序同時保障市場參與者競爭性的前提下,才有宜于促進市場的穩定發展。3.降低系統風險的原則隨著銀行、證券與保險等跨部門行為的發生以及全球范圍內同時經營銀行、證券與保險的大型跨國金融集團的出現,銀行以及保險業的系統風險也向證券市場開始進行轉移和擴散。①監管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分享機制,對資金進行嚴格審查,加強監管機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監管。
一、問題的提出
在證券法理論中,對于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歷來有說、居間說與行紀說之爭。但是按照我國目前證券法規關于證券(包括B股)交易與證券過戶交割的規定,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僅僅為單純的委托關系。這就是說,證券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并且是實名制)開設證券帳戶,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買賣證券,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進行資金清算與證券過戶交割,其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擔。而按照英美國家和許多已經建立信托法制國家的法律和市場規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要遠為復雜。在這些國家,證券投資人可以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也可以依據信托法要求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信托買賣證券并持有證券(俗稱“街名”制度)。在此條件下,證券經紀人依法擁有買入證券“法律上所有權”,而證券投資人則對其僅擁有受益請求權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并且該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人根據“混合資金”請求權規則。其權利只有優于證券經紀人之,所有權“的效力。
值得說明的是,在我國原有的法制條件下,由于境外證券經紀人是通過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間接進入B股市場的(即所謂“特別交易會員”),其地位實際上相當于代表境外投資者買賣證券的綜合投資人,故上述法律差異并未呈現出我國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和沖突。但是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股市民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情況下,上述中外法律差異將導致矛盾的外部化;這就是說,在同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持有某一B股的外觀下,實際可包含著不同的被投資人或不同的信托受益投資人實質待有該B股的現實;由此還將引起法律適用的矛盾和沖突。除去資金結算與外匯管制方面的制度問題外,這些法律矛盾和沖突主要包括:我國關于證券過戶交割的法律規則應當如何對兼含委托內容和信托內容的境外證券經紀關系進行適用?我國證券交易中關于持股超過5%的投資者負有公告義務的“權益披露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5%后再繼續增持或減持一定比例時須停頓并披露其行為的“慢走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30%時負有的“強制收購義務規則”如何適用?顯然,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B股市場的正常
交易過程難以合理持續,而且證券監管部門對于B股交易行為的正常監管和證券法基本規則的實現也將成為具文。
二、關于證券交易過戶規則的強制性
在記名證券交易過程中,買賣證券的過戶登記(俗稱交割)是權利移轉必不可免的重要環節和法定要件。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B股市場的條件下,該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固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是該合同約定必然要受到我國法律兩方面的制約,一方面,由于該證券交易所涉及的證券財產位于我國,該證券交易中所涉及的過戶登記行為發生于我國,按照各國所普遍接受的“物之所在地法沖突原則”和“證券登記地法沖突原則”,B股證券交易過戶行為和相關法律事項必然應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證券法規,任何證券經營機構在成為證券交易機構的交易會員時,不僅須與證券交易所簽署必要的合同性文件,接受規定的資金結算規則與會員規則,而且須與證券登記公司簽署必要的合同文件,接受法律規定的過戶登記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和其他交易規則之約束。不難理解,境外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在交易市場所在國基本法律的基礎上的,只有在接受我國證券交易法制管制的前提下,境外證券經紀人才可能順利有效地完成其交易帳戶中的證券交割與資金結算,而加強并完善我國證券登記機構與交易會員間的合同法制是保障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健康運行,解決B股交易中境內外法律矛盾的基礎與前提。
應當說明的是,我國證券交易中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強制性并不影響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的證券投資人形成次一級的合同關系或信托關系。根據我國與多數國家的沖突規則,此類關系的法律適用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通常以該類法律行為的設立地法、履行地法或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為準據法。這就是說,在B股交易適用我國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對于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投資人之間的單純合同糾紛或情托糾紛,我國法律通常是沒有適用力的,我國法院對其通常也沒有管轄權,這正是B股交易過戶法律通用與境外B股經紀合同關系法律適用存在差異。沖突的根源,它客觀上要求我國的B股交易登記規則必須依據現行法律對此種差異加以銜接協調。
三、關于信托法在我國證券交易登記中的運用
在我國原有的證券交易登記制度中,并未考慮到信托法適用問題,這一法制被置于證券交易規則領域之外,從我國的實踐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人(包括B股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證券交易的結果是將買入證券登記在本人的證券帳戶,完全不存在以證券經紀人名義買賣證券而利益歸于投資人的問題。此種單純委托關系從形式上看似乎有利于維護證券交易實名制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但由于我國對證券交易的開戶行為實際上并未嚴格禁止“”,同一投資入以成百上千人的名義“”持股現象屢見不鮮,這就使得證券交易實名制和證券交易監管形同虛設。相反,境外證券經紀人在以間接會員身份進入我國B股市場的情況下,通常僅公示以其自身一人的名義買賣證券,而將其信托關系留待其本國法調整,由此形成某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能以信托方式代表著眾多的“衡平法上”的B股實質持有人,但在我國法律形式下和我國證券登記公司登記帳下,其全部持股人僅為該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一人,而且其持股往往超越我國證券法規規定的5%的權益披露限制之狀況。
筆者認為,為解決我國信托法與我國現行證券登記規則之間的不協調,避免因境外證券經紀人成為B股市場一般交易會員而產生的中外法律矛盾,明確B股股票的真實持有人,保障我國B股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現行證券交易法制有必要進行以下完善。
首先,現有法規應當在原有證券登記實名帳戶的基礎上,增加引進證券交易信托帳戶。根據我國已頒布實施的《信托法》,境外證券經紀人依法應當可以從事“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買賣或者持有B股的行為。為了實現我國《信托法》上規定的權利,并明確區分境外證券經紀人他人持有B股證券、以自營身份持有B股證券以及“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B股證券這三類行為的性質和界線,應當在我國《信托法》和證券法規可以接受與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為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提供單純的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和信托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并要求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每一項證券交易行為均應明確其具體的交易帳產;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未履行分類登記程序或者未履行分帳戶交易程序的,我國法律應當推定其B股買賣是以自己的名義。并且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的自營交易行為。
其次,現行證券法規應當依據《信托法》的規定,完善旨在明確證券經紀人責任的信托登記規則及相應的公認義務規則,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而根據民法學原理,記名證券的權利變動在我同顯然應當遵循登記要件主義之一般規則。筆者認為,民法上的物權變動規則是其他交易規則的基礎,境外證券經紀人在我國從事證券經紀交易當然應遵循證券登記地的一般規則,并且應當對于維護該一般規則的實現負有報請備案義務、真實披露義務、接受監管義務、經紀擔保義務等,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對于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信托,如當事人未予辦理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本文認為該“不生效力”意指不發生中國法上的效力,但它并不影響境外當事人依據信托證書和信托產生地法解決相關的證券上利益糾紛。
最后,現行證券法規還應當完善和健全旨在保障證券信托帳戶真實性與持續性的備案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查詢制度、責任制裁制度、證券經紀人“固有資產”與信托財產區別的制度等等,以確保我國信托法規則融入證券交易法制后,證券交易過程的健康正常運行。
四、關于權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與強制收購規則的適用
在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完成了上述修改完善后,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股市場,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法律矛盾可以大體上得到解決,由其經紀行為所形成的證券交易實際上分解為三部分;(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證券帳戶其進行的B股買賣,此類經紀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紀人目前從事的單純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二)境外證券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自有資金自行從事的B股買賣,此類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目前從事的自營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三)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信托帳戶名義并為其利益進行的B股買賣行為,此類情形歷來占境外經紀人業務的絕大多數,對此類行為的規范顯然具有重大意義。應當說,上述法律修改與完善將為不同類型的B股投資者行為提供基本法律形式,使公示的投資者的持股結構更加趨近于事實,這對子完善和健全我國的證券投資法制具有重要的意義。
值得重視的是,在我國B股交易法制得到上述完善后,對于我國證券法規中的“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和“強制收購規則”應當加以重新認識。
一方面,此類規則中所稱的持有某一上市公司之股份交易達到其已發行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時應當受到增持或減持限制的“投資者”,既應當包括擁有一般證券帳戶的投資者,也應當包括擁有證券信托帳戶中利益的信托受益人;這就是說,證券法規不應當僅根據一般證券帳戶下的名義持股人來確定其真實投資者,而應當考慮到在該名義持股帳戶下實際包含的經過登記披露的被的投資人、信托受益的投資人等因素;而證券法上的上述限制規則本質上應當針對每一個真實的投資者。
另一方面,我國證券法制應當在此基礎上,強化基于“權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和“強制收購規則”的監管。也就是說,在證券經紀人在其一般證券帳戶下未予申報并登記證券信托帳戶的情況下,證券監管部門可依法將該一般證券帳戶下的名義持股人視為單一投資人;如果該投資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證券監管部門即有權要求證券經紀人和該投資者履行權益披露義務;如果該投資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仍欲繼續增持或減持該股份的,證券監管部門不僅有權要求其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而且有權要求其履行在規定期間內暫停買賣股份之義務;如果該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證券監管部門還有權要求其履行全面要的收購義務,筆者認為,在建立了證券信托登記制度后,我國證券法即已為境外證券經紀人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了適合于境外投資習慣的法律形式。在此條件下,未履行證券信托登記的信托交易行為或者依據我國《信托法》應屬無效的信托交易行為當然應當受到證券法規對于超越法定持股限額的證券買賣行為之管制,此類法規的有效實施實際上對于境外證券經紀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履行證券信托登記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有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外匯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文件。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一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數額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二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審批。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后,于30個工作日內會簽國家外匯局作出托管資格許可。
第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8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和資產配置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證券賬戶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八)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賬托管。
第十五條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1個托管人,并可以更換托管人。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該證券賬戶可以是實名賬戶,也可以是名義持有人賬戶。
名義持有人應當將其的實際投資者或基金的名稱、注冊地、資產配置、證券投資情況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8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獲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進行資金結算。該機構應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5個工作日內將開戶情況向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人民幣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等投資管理機構,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合并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等機構保存合格投資者的委托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
第二十五條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國家外匯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在國家外匯局規定的時間內匯入本金,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未在國家外匯局規定的時間內匯滿本金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作出書面解釋,并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未經國家外匯局批準之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七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在國家外匯局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匯出資金,國家外匯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我國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安排,對合格投資者本金的匯入匯出時間、金額以及匯出資金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詢問、檢查。
第三十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重大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期間,合格投資者可以繼續進行證券交易。但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需要暫停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1年內未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的;
(二)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資者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合格投資者有重大違法行為及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合格投資者所管理的證券賬戶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托管人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將依法聯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到內地從事證券投資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第八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準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應當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二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三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批。
第十四條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托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托管人。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托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托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并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托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并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投資機構。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資者的成交記錄、交易活動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托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于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托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于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結匯后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準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并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準后,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受讓資產值低于外匯局批準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第二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匯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匯入本金,應當重新申請投資額度。
第二十九條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后收益,應當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三十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的需要,對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及已實現收益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應當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境內投資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或者對原有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罰款;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的機構投資者到內地從事證券投資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1994年我國完成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建立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1996年我國成為了IMF第八條款國,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確立、統一的外匯交易市場的建立以及經常項目的可兌換,為我國對外貿易蓬勃發展奠定了基礎,同時對外資企業在我國直接投資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從1991年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到2002年年底,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已超過1200家,總市值逼近4萬億元,一方面,我國證券市場在較短的時間內高速成長著,對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較短的成長時間使我國的證券市場存在相當多的問題,如股市功能的扭曲(A股市場成了企業圈錢的場所)、股權結構不合理(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投資理念淡?。ㄈ鄙賰r值投資)等。由此可見,施行對資本項目的可兌換的金融改革是保證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國際貿易快速發展、證券市場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為了合理、有序地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金融改革以及穩健地建設我國的資本市場,我國到2002年底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在有效防范風險前提下,有選擇、分步驟地放寬對跨境資本交易活動的限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至此,QFII正式登上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舞臺。然而,受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次貸危機的影響,我國在資本項目開放上,一直秉持著審慎對待的態度。雖然,這些年來,我國逐步放開了資本項目下的直接投資和對外借款,但是,在個人資本項目和證券投資領域仍有較多的管制??梢哉f,至今為止我國資本項目仍沒有實現完全的可兌換。
二、QFII投資現狀
1.QFII資格的審批
該制度在我國的發展經歷了如下幾個階段:2002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QFII制度在我國正式開始實施。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央行和外匯局共同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在QFII額度審批、資金匯出入、投資運作管理、匯出入資金鎖定期、申請QFII門檻等方面進行了改進并放松了管制。2014年4月25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增加了QFII可投資的品種,同時提高了QFII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進一步擴大了QFII的投資空間,豐富了投資者市場。
2.QFII證券投資的現狀
①我國宏觀經濟發展趨勢及QFII投資規?,F狀。從我國宏觀經濟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經濟總量將平穩增長,由于我國正處于結構性調整階段,增速將有所放緩保持在7%左右。同時,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不斷增加,雖然出口仍然大于進口,但是貿易順差在不斷收窄。此外,我國居民收入較快增長,消費拉動作用增強,投資實際增速有所回升,消費價格基本穩定,就業形勢良好。2014年第一季度,實現國內生產總值(GDP)12.8萬億元,同比增長7.4%,居民消費價格(CPI)同比上漲2.3%。正是因為經濟發展前景良好,QFII在我國的申請家數不斷增加,審批額度也逐年遞增。截至2014年4月30日,外匯局累計批準242家QFII機構投資額度544.18億美元。
但是QFII這544.18億美元的投資額度占我國2013年GDP的0.593%,占我國2013年進出口總額的1.308%。顯然QFII機構投資額度是還是非常小的。據人民銀行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4年3月,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有境內人民幣金融資產中股票資產的規模有下降的趨勢,這主要與近期股市低迷有關;同時,對債券的投資明顯增加,僅2014年3月一個月就增加了444.36億元人民幣;在貸款和存款方面,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有境內人民幣金融資產較為穩定。如表所示。從表中可以得出截止2014年3月,股票資產、債券、貸款和存款分別占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有境內人民幣金融資產的8.96%、14.38%、20.96%和55.69%。QFII投資股票市場現狀。在股票市場上,自2003年7月首批獲得我國QFII資格的瑞銀集團發出投資指令以來,QFII正式進入中國股市,成為機構投資者中的一股新力量。一般來說QFII愿意投資業績良好、基本財務狀況優良、市盈率低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一般會選擇支柱型產業中的龍頭企業,對公司業績穩定性的要求高于對公司成長性的要求。圖2我國上證指數變化圖數據來源:大智慧證券信息平臺。從上證指數近十年的變化以及QFII累計批準數量、額度增長可以看出,這二者呈正相關關系。指數攀升的時候QFII累計批準數量、額度增長速度較快,當指數下跌的時候QFII累計批準數量、額度增長速度較慢。截至2012年5月初,QFII凈匯入資金1228億元,資產合計2744億元,近十年累計盈利1516億元。十年來,QFII在A股市場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據wind資訊統計,從首批QFII入境至2012年4月份,QFII實際投資額度(持股數量累計)所占市場流通總市值從未達到1.5%,遠低于我國臺灣及韓國、日本等亞洲成熟證券市場境外投資機構持股占總市值20%以上的水平。③伴隨著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在近些年的持續升值,雖然近期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有所貶值,但是貶值幅度較小。QFII更看好中國市場的發展,2014年3月份,QFII額度新增投資額度達到12.6億美元。2014年5月7日,西南證券統計顯示,2014年一季度末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持有股票市值為837.32億元,剔除因限售股解禁的幾家銀行股,QFII的一季度股票持倉市值為410.94億元,比2013年四季度的405.42億元增加了5.52億元,為2007年四季度以來的最高水平。
QFII投資債券市場現狀。在債券市場上,雖然長期以來QFII在債券上配置的資金量不是很大,但明顯有進一步擴大債券配置份額的意圖。這對于我國債券市場來說,有助于優化其債權人的結構,進一步擴大債券市場的規模。QFII積極參與了國開債的認購,主要是因為國開債是準債,其投資價值進一步得到市場認可,同時由于市場利率持續走低,資金面相對寬松,加大了市場機構對國開債的配置需求。
2012年3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QFII可向央行申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QFII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不僅拓寬QFII投資渠道,還幫助QFII建立了更加靈活的投資組合。同時,由于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活躍度、交易量很高,QFII進入不會給市場流動性帶來非常明顯的變化,也不會對債券產品收益率產生影響。④QFII投資基金市場現狀。在基金市場方面,截至2012年3月份,在QFII的各類投資中,股票投資占75%,債券投資僅占14%,現金資產投資占9%。由這組數據可以看出,到2012年3月為止QFII在基金中的投資已經全部撤回,據最新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有境內人民幣金融資產情況來看,近兩年QFII一直沒有購買基金,而QFII對現金資產投資規模大幅提升,在各類投資中占55.69%。
QFII資金匯出入現狀。QFII對減少市場波動和改善投資結構方面繼續發揮積極作用。2013年,匯入資金139億美元,較上年增長51%;匯出資金17億美元,上升17%;凈匯入資金122億美元,增長58%。雖然隨著流入金額和資產存量的上升,主要由收益匯出和開放式基金正常贖回所構成的QFII項下資金匯出規模達也達到歷史最高水平,但是在資產配置方面,QFII機構繼續保持較高的股票投資比例和較長的持有期限。截至2013年底,QFII總資產中股票資產的比例仍保持七成以上。到目前為止,QFII機構資金凈匯入較快增長。截至2013年底,累計批準228家QFII機構共計497億美元的境內證券投資額度,QFII機構累計匯入投資資金433億美元,累計匯出資金76億美元,累計凈匯入資金357億美元。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保持QFII額度審批頻率的同時,適度放寬了QFII額度規模,帶動QFII流入規模較快增長。如圖3。
三、QFII證券投資存在的問題
1.QFII資格審核較為嚴格從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央行和外匯局共同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可以看出,能夠滿足我國QFII制度標準的一般為境外大型機構,排除了境外非居民投資者。大型機構投資者注重價值投資,尤其對藍籌股這類高成長型的股票感興趣,持有期較長,一般為兩到三年,這對于股市的流動性發展有一定的制約。然而,境外個人投資者作為成熟資本市場的一員,他們的存在有助于增強我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及時、有效地消除套利機會,能夠為我國建成多層次、完善的資本市場添磚加瓦。
2.QFII證券投資額度較少2011年,直接投資凈流入為1704億美元,占資本和金融項目凈流入的77%,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合計凈流入452億美元,然而,QFII資金凈匯入只有4億美元。雖然,在2012和2013年QFII資金凈匯入有所提高,分別為74億美元和120億美元,但是與2012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資凈流入1285億美元以及2013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資凈流入1117億美元相比就顯得少之又少。同時QFII這544.18億美元的投資額度占我國2013年GDP的0.593%,占我國2013年進出口總額的1.308%。顯然我國QFII證券投資額度是非常小的。
3.證券市場投資環境較差與歐美成熟的資本市場相比,我國的證券市場很多地方還是不完善的,比如,我國的股票市場本身比較容易出現短期投機性炒作,還存在價格操縱、內幕交易、政府的政策措施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波動就有較大的影響等問題。境外投資者由于擔心投資環境所以不敢輕易進入中國證券市場進行投資,雖然我國現在建立了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融資融券市場,但是這些市場還處于萌芽期,很多制度還不完善,對境外投資者來說仍然缺乏有效的股市避險機制。
4.證券監管體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國由證監會行使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能,由于證監會擁有規章制度制定權,審批權,核準權甚至行政處罰權,所以證監會的權力大而集中,會使得其權力在行使中出現不規范等問題。同時,證券市場上違法者付出的違法成本太低也是導致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操作的現象屢見不鮮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國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不高,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范圍和力度很難適應現實的需要。如對QFII的監管,只要求披露資金匯出入以及運作狀況,不需要披露具體的證券買賣信息,不利于監管部門掌握QFII資本運作的動態。同時,QFII只需向監管當局報告相關信息,不向投資者披露,投資者只能從上市公司的相關報表中十大股東持股的名單中得到QFII的投資動向,這既不利于對QFII的監管,也不利于發揮QFII改善一般投資者投資理念的功能。
5.資本項目管制程度較高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還不能較好的反映市場的供求狀況,若強行放開資本項目,可能會導致資本內流,使得人民幣“外升內貶”,所以人民幣只能在經常項目下自由兌換,資本項目仍然實行較嚴格的管制,外資的進入面臨著較嚴格的外匯審批體制。但是,較強的資本管制反過來也抑制人民幣匯率走向均衡,資本的流入有利于消除價格套利機會,只有匯率接近均衡時,資本流動才會是雙向的,匯率也才會雙向波動。此外,我國對資本跨境流動實行的是“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這對QFII投資我國證券市場具有較大的限制作用,使其缺乏流動性。
6.股票市場上存在雙重價格現象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股票市場在形成方面具有中國特色,即形成了A股、B股和H股,同一公司可以發行這三種股票,但是每種股票的投資人,計價方式都不同,就形成了同股不同價的雙重價格問題。股票市場上的雙重價格問題使得我國監管當局對外資投資資本市場更加審慎,擔心同股不同價存在大量的套利機會,可能擾亂我國股市的秩序。對證券市場的發展來說,股票市場價格的不統一嚴重制約了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能力,對投資者來說,同一股票價格不統一,就存在價差風險,套利可能導致經濟利益的大量損失。所以這也是抑制QFII投資我國證券市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完善我國資本項目下證券投資制度的對策建議
1.降低QFII的準入門檻并擴大審批額度出入總額比較圖數據來源:2013年中國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報告。由圖可見,QFII資金匯出入總額遠遠小于我國外匯儲備及貨物進出口總額,即便是資本和金融項目總的匯出入額(2011年,凈流入2211億美元)也遠遠小于我國外匯儲備及貨物進出口總額。故我國擁有足夠的外匯儲備應對更多資本流動的風險,在這樣的客觀條件下,我國應降低QFII的準入門檻并擴大審批額度,為我國資本市場的多層次發展,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融資體制。
2.改善我國證券市場投資環境并完善證券監管體系面對我國股票市場出現的短期投機性炒作、價格操縱、內幕交易等問題,我國證券監管部門應該在制度選擇和立法方面,明確違規項目,同時加大懲罰力度,用體制機制約束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同時,在借鑒國外發達資本市場的基礎上立足本國實際加大對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融資融券市場的培育力度,使其更快,更好地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完善有關制度,使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融資融券市場充分發揮股市避險的功能。在證監會行使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能方面,有關法律要嚴格約束證監會的相關權利,用立法的方式明確權利和義務。杜絕由于證監會權力大而集中帶來的違法違規現象。同時,提高我國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范圍和力度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3.適度放松我國資本項目的管制在有效防范風險(如反洗錢、反恐融資、避稅等風險)的情況下,有序、逐步放開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放松我國資本項目的管制,有效地增加資本的流動性,為QFII的投資活動提高更大的便利性。同時,可逐步放開對個人資本項目的管制,允許境外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投資我國的證券市場,可以通過實時監控其賬戶的方式控制跨境資本頻繁劇烈流入流出的風險。通過有步驟、有條件地放松我國資本項目的管制,進一步提高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的程度,實現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
4.實現我國股票市場上價格的統一我們可以借鑒外匯改革中外匯市場價格并軌的相關經驗,在直接宣布資本項目可兌換之前做好A股、B股和H股股價的趨同、合并直至統一。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由于這個機制仍然在初始運行階段,對股價趨同的影響仍不確定,所以相關政策應該有所指引,同時為了更契合改革的目標,應對滬港通進程中,違規炒作、價格操縱、內幕交易等行為予以嚴重的處罰。此外,在我國股票市場上價格的統一過程中,應對不同市場的整合做出進一步的規劃,由于這是我國歷史原因形成的,國外的經驗有限,在基于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可以通過相應的股票轉換機制完成B股并如A股,這里可以參考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完成A股和B股的合并后,可以通過股票市場的退市機制,使在A股和H股同時發行股票的企業退出其中的一個市場,然后做到我國股票市場上價格的統一。
5.加快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縮減存貸款利差從QFII的資源配置變化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我國利率結構不合理,存貸款利差較大,2012年3月份,在QFII的各類投資中,股票投資占75%,債券投資僅占14%,現金資產投資占9%。而在2014年3月,股票資產、債券、貸款和存款分別占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有境內人民幣金融資產的8.96%、14.38%、20.96%和55.69%?,F金資產投資從9%一路躍升到55.69%。這種資金在虛擬經濟中“空轉”而不流向實體經濟,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悖于我國引入QFII制度的初衷,只有加快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縮減存貸款利差,才能正確地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完善我國QFII投資結構。
[關鍵詞]QFII;托管銀行;內資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7)01-0013-02
一、QFII在我國的發展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并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批準后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韓國、巴西、印度等國家和中國臺灣在引入外資金融證券市場方面就設立和實施了這種制度。就本質而言,QFII制度是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是那些貨幣沒有自由兌換、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實現有序、穩妥開放證券市場的特殊通道,是一種有創意的資本管制。根據2002年11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聯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必須選擇一個中國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其托管行開展投資活動,這就給廣大的國內銀行提供了開展新業務的機遇。
QFII制度自推出以來取得了較大的發展。2003年度,瑞銀集團的中國第一單標志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正式啟動,而一年以來先期進入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也收獲頗豐,這勢必引導更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加入。截至2005年3月15日,外匯管理局最新批準景順資產QFII投資額度為5000萬美元,這樣,27家QFII的總投資額度達到36億美元。2006年中國證監會再次批準了摩根士丹利、英國保誠(香港)兩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至今監管部門已批準了42家海外機構的QFII資格。其中,36家QFII的投資額度已經達到了71.45億美元。但這遠遠不能滿足QFII的胃口,很多QFII都表示它們的投資額度已經用完,希望能夠申請到更多的額度。
二、QFII為我國銀行業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
1.QFII引發銀行利潤新的增長點
首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還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托管人負責合格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該資金來源于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包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托管費;管理費和購匯資金(主要用于匯出本金及收益)。
托管銀行按照“專戶保管、分賬管理”原則托管相關資產,保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不少于15年,監督其資產的投資運作。這為托管銀行繼基金托管、委托理財資產托管業務后,進一步擴展托管業務的外延創造了機會。
其次,托管銀行將負責辦理合格境外投資者匯入外匯資金結匯、匯出本金及已實現收益售匯、收付匯等各項外匯業務,這給托管銀行的結售匯及匯兌業務提供了增長的契機。并且,托管銀行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委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開立證券賬戶,在證券公司開立客戶交易資金結算資金賬戶,在托管人處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負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項下投資證券的資金結算,并根據需要在客戶交易資金結算資金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之間進行資金調撥。
總之,中國境內引入QFII制度,無論是結售匯業務還是人民幣結算業務,均會在托管銀行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上沉淀大量資金,這無疑豐富了銀行同業存款的資金來源,有力支撐了銀行短期非信貸資產的運作,增加了收益。此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項下資金的匯入,將擴大證券市場的資金容量,帶動社會資金向股市的流動,托管銀行也將從中受益。
2.我國銀行面臨著與外資銀行之間的業務爭奪
QFII一般情況下有間接開放和有限制的直接開放兩種運作模式。間接開放的模式是指成立面向外國投資者的中國基金,由國內的券商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境外投資者通過中國基金間接地投資于國內證券市場。有限制的直接開放模式是指允許經核準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根據有關法規通過國內的證券公司作為經紀人直接投資一定額度的資金于國內證券市場,在間接開放的QFII制度下,托管銀行實際是境外基金的托管人,其職能涉及到外匯的兌換、匯入、匯出,上邊的稅務處理和向境外的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等問題。可見對托管銀行的選擇將直接關系到該制度實施的穩妥與否。
面對豐厚的回報,國內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都在積極地準備成為托管銀行。而外資銀行具有很多內資銀行所不具備的優勢,如,擁有先進的通訊方式和劃款方式、完善的環球托管服務以及先進的證券托管和資金結算服務,勢必將分割一部分市場,給我國銀行帶來競爭壓力。
但我國銀行也具有外資銀行所無法比擬的優勢。一是無可替代的本土化。雖然外資銀行在2006年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但其在境內的業務滲透深度與廣度遠不及中資銀行。中資銀行與國內的企業、個人及機構客戶關系緊密,與政府關系良好,對國家金融政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可見,中資銀行這種傳統的本土化優勢為外資銀行所不及,其能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的投資活動提供更大的便利。二是人民幣資金實力相對雄厚。在資金的絕對數量上,中資銀行可能并不占絕對優勢,但在人民幣資金存量方面,中資銀行尤其是大型中資銀行則具有雄厚的人民幣資金實力。中資銀行雄厚的人民幣資金實力一方面能夠確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項下的外匯資金及時結匯,另一方面外資銀行為大額結匯需求必然從同業市場借款,這勢必增加投資者結匯成本,而中資銀行則可以使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享受更優惠服務。三是銀證關系密切。鑒于歷史淵源,中資銀行與境內一些大型證券公司具有密切的合作關系,多年來銀證不斷開拓合作渠道,迄今中資銀行已與國內大多數證券公司形成了良好的業務關系,這為中資銀行聯手國內證券公司共同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服務,搶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市場的制高點奠定了基礎。此外,我國銀行的資產托管系統逐步健全,資金結算平臺也趨于先進。
三、我國銀行應對QFII制度的措施
QFII制度在我國不斷深化、發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數量和投資規模都在不斷增加,對于已經擁有托管資格的銀行來說,要進一步發展和爭取更多的業務,而對于積極申請托管資格的銀行來說,更要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1.加強與監管機構溝通,爭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資格
境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中資銀行并未自動享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托管人資格,而必須根據規定重新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報批。中資銀行應主動加強與上述三大機構的溝通,了解托管人資格申報及業務操作細則,積極準備相關報批文件,建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項下托管人內部管理制度,以取得市場準入的先決條件。
2.構建專業團隊,形成縱橫聯動
QFII制度的運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托管銀行提供托管業務、結算業務,而且還需要提供外匯業務。借鑒國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的經驗,在我國實施QFII制度之初,應構建一支跨部門的專業服務團隊,在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制作市場營銷方案、主動出擊快速應對等方面形成縱橫聯動的全方位效應。
3.加快銀行股份制改造
對于我國銀行來說,必須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進行公司化治理,轉變管理理念,推行以信息流為核心的數字化、智能化管理,全面實施內部業務流程再造,提升運作效率,發揮比較優勢,積極發展涉外業務,加大人才培訓力度,逐步實現業務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國際化。這樣,才能吸引外資,使托管人身份名副其實。
4.強化銀證戰略合作,共同發展QFII客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必須通過境內的證券公司進行證券投資交易。因此,各大證券公司勢必利用各種渠道,對內進行業務資源調整,變革經營理念,進一步加強研究咨詢工作,增加研究產品的技術含量,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快捷更安全的技術服務平臺,提供更具時效性、有用性的“個性化增值服務”和“特色化的專家服務”。同時對外加大宣傳力度,就是證券公司在提高自身素質前提下走出去,逐步擴大知名度,使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了解自己,從而搜尋并鎖定QFII目標客戶。中資銀行可利用既有的銀證戰略合作關系,加強與境內證券公司的全方位協作,以取得相互推薦QFII客戶,共同拓展市場的雙贏效應。
5.建立與境外關聯機構的聯系,提高國際知名度
2012年9月下旬,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深交所、外管局等監管機構,攜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兵分四路前往北美、歐洲、韓日和中東地區,進行全球路演,意在吸引更多的QFII投資中國。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和地區,允許境外投資者把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匯入并兌換成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督管理的專門賬戶投資于當地證券市場,包括股息及買賣價差等在內的各種資本所得,經審核后可轉換為外匯匯出。QFII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本質上是對外資有限度開放證券市場。
監管層加快引入QFII的決心甚篤。2012年4月3日,證監會、央行及外管局宣布新增QFII投資額度500億美元,總投資額度達到800億美元,同時增加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500億元。該行為被視為推進匯率自由化、利率市場化的重要舉措。
隨后的5月,證監會基金監管部主任王林表示,將進一步簡化QFII申請文件要求和審批流程,并加快審批,對養老基金、公積金等可以優先審核,以提高境外投資者占資本市場的比重。
6月20日,中國證監會就《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降低了QFII準入門檻,如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等經營業務或成立時間由五年降為兩年,證券資產規模由50億元直接降為5億元。
這是繼2002年QFII制度試點以來,QFII資格標準的第三次放寬。2002年11月5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
在最初三年嚴格管控QFII的審批數量之后,2006年始,監管層對QFII審批速度開始加快。當年8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頒布,放寬了長期投資機構的資格標準和資金鎖定期,并允許QFII為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別開立證券賬戶。2009年,外管局將單家QFII機構申請投資額度的上限由8億美元增至10億美元,同時增加了QFII開立資金賬戶的便利等。
2012年以來,由于A股市場持續低迷,監管層大力引入境外長期資金的意圖更為明顯。作為郭樹清新政中的重要一環,QFII機構以及其額度的審批進入快車道。
外管局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9月28日,累計核準157家QFII機構308.18億美元的投資額度,其中2012年新批52家,凈增審批額度78.85億美元。
中金公司預測,全年新增QFII額度有望達到155億美元,按70%的QFII倉位假設,則A股有望迎來新增資金超過500億元,此增量僅為市場全年增量資金的5%-10%,市場資金面難以質變。不過,QFII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有望加速流入A股市場。2012年7月、8月QFII新開賬戶分別為23家和17家,為QFII月度開戶數的歷史新高。
目前,困擾QFII機構最重要的政策問題來自稅收。多年來,QFII資本利得稅相關政策的不明確,不僅不利于QFII面向投資者核算收益成本,而且妨礙其利潤的順利匯出。9月路演時,證監會相關人員表示,正在會同稅務部門制定并推出針對QFII投資A股收益的稅收政策。
QFII稅收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相關法規明確規定,QFII在中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而所得稅的征收包括兩部分:一為對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相應稅負的計算征繳10%的企業所得稅;二為對資本市場上的利得征稅,這一部分始終未有清晰的政策指引。
按照外管局的規定,QFII可以按年度將利潤匯出,但需提供完稅證明。據悉,部分在QFII層面預提了所得稅。在資本利得稅尚無定論的情況下,除雷曼QFII清盤時,至今沒有一家QFII繳納過相應的所得稅。實踐中QFII通過出具納稅承諾函而實現利潤匯出。
QFII入場,對A股市場意義重大,不僅在于資金增量,更能提振市場信心。截至11月7日收盤,上證指數(000001.SH)報收于2105.73點,較年初下跌4.26%,同期納斯達克綜合指數上漲超過15%,東京日經225指數上漲約6%,上證指數已連續三年熊冠全球。
中國臺灣、韓國等市場的經驗表明,引入境外投資者之后,重視價值投資的理念開始盛行,引進海外成熟的理念有助于幫助本地證券市場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臺灣在1990年開始施行QFII制度,13年后徹底放開資本市場。
中金公司報告稱, A股市場的投資者結構比例顯示,截至2011年底,專業機構投資者占比只有15.6%,其中QFII的比例不到1%。而在海外成熟市場中,美國和日本的境外投資者占比均接近20%,英國在2008年已接近50%。
瑞銀證券研究部副主管、首席證券策略分析師陳李近期在上海表示,很多QFII客戶堅持長期投資,投資組合至少六個月不變,少數甚至堅持三年不變,此長期視角對市場大有裨益。此外,QFII注重上市公司分紅比率和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糾正國內投資者過于重視故事性和成長性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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